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12.10 北市法一字第09632597000號函
- 有關違反臺北市處理妨礙交通車輛自治條例,如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應以機器腳踏車標準收取移置費、保管費為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