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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3-1004
自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法綜字第1086019064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車輛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
1.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6.01.08 簽見
  • 有關停車管理處收取移置費及拖吊費經支付與拖吊廠商拖吊車租金及保管費後,尚有結餘,依停車場法及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規定,納入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運用,於法尚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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