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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66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5014346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款、第48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33555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列屬「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9月27日起改由「核能安全委員會」管轄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2 簽見
  • 本案強制拆除房屋,係因地震後,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拆除,屬災害防救法第31條所為處置,並非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故防災之處置所需費用,應由政府負擔,似不得向所有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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