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8.02 簽見 本案強制拆除房屋,係因地震後,由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執行拆除,屬災害防救法第31條所為處置,並非因人民不履行公法上義務而由主管機關代為履行,故防災之處置所需費用,應由政府負擔,似不得向所有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