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7.24 法律字第1060351004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兵役行政特定目的,執行教育召集法定職掌,為執行通知應受教育召集人員教育召集訊息,得將合法蒐集應受召集人員身分證字號,委由各行動電話業者比對後,協助發送簡訊通知,屬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各行動電話業者確認應受召集人員為客戶後,利用該行動電話號碼發送教育召集簡訊,係輔助快速傳遞教育召集報到訊息,提醒應受召集人員教育召集相關事項,應可認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惟仍應注意該法比例原則之規定
2.
- 法務部 92.05.13 法檢決字第0920801961號函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及「負有轉達義務」之意涵
3.
- 國防部人力司 92.04.25 睦瞻字第0920003181號函
-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依法」及「負有轉達義務」之意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