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內政部民政司 107.10.01 內民司字第1071152758號書函
- 縣(市)得將自治事項部分委辦鄉(鎮、市)公所辦理,惟不得將屬於縣(市)自治事項之全部權限移轉,且委辦經費應由委辦機關負擔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05.30 簽見
- 「行政院社區總體營造計畫心點子創意徵選活動要點」對市府無拘束力,故仍應由行政院訂定法規命令,依法交付市府執行,但如為顧及社區團體及民眾權益,同意辦理初審作業,亦得與行政院訂定行政契約由市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