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2.14 簽見 本案對於訂定租約或收取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之占用人,要求立具切結書放棄公法上拆遷補償權利,表明租用或占用之公產,在臺北市政府須利用時願無條件即時配合拆遷,應尚符公平正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