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1.10.31 法律字第10103108790號函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菸酒管理法第10條等規定參照,「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如係核發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法定要件,則主管機關為確保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持續存在,尚非不得以該要件為附款,俾利法律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