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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07.17 法律字第10403508050號書函
  • 菸酒管理法第2條規定是否有意將菸酒管理明定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或團體委辦事項,宜由主管機關先行確定;又地方政府如已合法將菸酒管理法中罰鍰處罰業務委任府財政局執行,則所為罰鍰處分,即為受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不服該等罰鍰處分訴願,應歸受委任機關「直接上級機關」地方政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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