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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157011號令修正公布第57、59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99.07.09 法律決字第0999022837號函
  • 關於依法完成衛生查驗程序且經海關通關放行之酒品,不論係由業者自動檢驗發現或經主管機關抽檢查獲而屬菸酒管理法第48條第1項劣酒之情事,此為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依法審認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至於,業者輸入劣酒後再採取退運或銷毀等措施,則屬行政罰法第18條所稱裁處罰鍰時應審酌之因素,而非認定為故意過失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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