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10.06 法律字第106035133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參照,民眾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嚴重傷害,經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對造財產獲准後,為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而需明瞭對造財產狀況,遂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俾向稅捐機關查詢其財產及所得資料。如對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確為申請人向稅捐機關調閱其財產、所得資料程序所必要,並有助於確定查調財產及實施假扣押對象正確性,則警察機關提供申請人關於對造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認屬上述規定之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且為特定目的內之利用,應得為之
2.
- 交通部 103.05.15 交路字第1030003233號函
- 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但書第2、4款之規定,胃增進公共利益及防止他人(債權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若債權人循民事救濟途徑而有取得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名義文件者,自可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資料
3.
- 法務部 103.03.14 法律字第10303503070號書函
- 行政執行法第11、13、15條及相關函釋參照,為使行政執行機關足以判明義務人財產狀況,便於實施查封拍賣,明定移送機關於移送行政執行時,應檢附義務人財產目錄,故義務人死亡,移送機關即應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亦即檢附義務人遺產目錄予行政執行機關,屬「行政機關配合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業務需要」情形,並無違反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
4.
- 法務部 102.12.26 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參照,為增進公共利益以及避免債權人權利重大危害,應認相關機關在債權人持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或執行名義文件等相關文件申請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時,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狀況資料予債務人做為陳報執行法院使用之個人資料目的外利用行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5.
- 法務部 102.07.05 法律字第1020350736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16條規定參照,各地區國稅局倘基於稅務行政特定目的,於「納稅服務及國稅各項課稅資料運用」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得及扣除額等課稅資料提供予納稅義務人本人,即符合上述特定目的內利用個人資料規定,無須另外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6.
- 財政部 96.08.31 台財稅字第09604544620號函
- 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之執行名義以及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規定之行政契約均包括在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所稱「其他執行名義」內
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08 行執一字第0910003991號函
- 政府機關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如因逾期不繳罰鍰而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需要,得函請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提供義務人存款資料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