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2.04.09 法律字第10203503150號函
- 關稅法第9條、海關緝私條例第49-1條、稅捐稽徵法第35-1條等規定參照,該等規定係就案件執行期間,為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1項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又執行案件經移送行政執行署分署而核發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執行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故在徵收期間(執行期間)屆滿前,移送機關自得以憑證再移送執行
2.
- 法務部 102.02.08 法律字第102035014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7條、關稅法第9條規定參照,關稅、海關緝私條例罰鍰及海關代徵稅捐執行案件,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就執行案件核發執行憑證者,自有法務部101.06.22法令字第10103104950號令適用,即執行憑證並無中斷徵收期間效果,亦不生執行程序終結效果
3.
- 法務部 100.01.07 法律字第0999057165號函
- 有關海關緝私條例之罰鍰、海關代徵之稅捐、推廣貿易服務費等各類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期間法律適用上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