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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6、19、20~24、28、30、34、35、39、41、43、44、47、48-1、48-2、49、50-5、51條條文;增訂第26-1、49-1條條文;刪除第12-1、50-1、50-3、50-4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20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00040703號令發布第20條條文定自111年1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2.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9600號函
  •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參照,「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即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並就行政處分得例外停止執行要件設有規定;另請求國家賠償時,仍須先確定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事由,係何種職務行為不法侵害其自由或權利,再以執行該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 內政部 100.04.2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386號函
  •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49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等規定,倘認有通報國稅稽徵機關勾稽遺產稅徵收必要,於執行法院核准特別代理人選定、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及拍賣時,即可直接通報國稅稽徵機關處理
4.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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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廢) 財政部 90.02.16 台財規字第0900007362號函
  •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者,應指明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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