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9.27 法律字第10703511330號函
- 稅捐稽徵法第21條就核課期間倘立法當時即係有意不為規定,則自無再予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時效停止進行規定之餘地,縱非立法當時有意不為規定,惟因其係不利納稅義務人,應不得類推適用其他行政法規定,而宜於稅捐稽徵法明文規定,俾符租稅法律主義之意旨
2.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9600號函
- 訴願法第93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參照,「行政爭訟不停止執行原則」,即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因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並就行政處分得例外停止執行要件設有規定;另請求國家賠償時,仍須先確定請求權人請求賠償事由,係何種職務行為不法侵害其自由或權利,再以執行該職務之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 內政部 100.04.28 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724386號函
- 參照稅捐稽徵法第39、49條及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等規定,倘認有通報國稅稽徵機關勾稽遺產稅徵收必要,於執行法院核准特別代理人選定、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及拍賣時,即可直接通報國稅稽徵機關處理
4.
- 財政部 98.11.04 台財稅字第09800413100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未經行政救濟,其徵收期間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有關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期間之規定,但有其他停止稅捐執行之原因者,仍應扣除停止執行之期間
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6.09.10 行執一字第0960005578號函
- 關於移送機關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然並無免除贈與人原有繳納義務之意思,但於受贈人完成繳納之前,贈與人仍然負有繳納義務,因此,義務人甲經查有可供執行之財產,行政執行處仍得對其財產執行之
6.
- 內政部 94.11.11 內授營中字第0940087129號函
-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7.
- 法務部 94.10.27 法律決字第0940041238號書函
-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受營造業行政罰處分,受處分人於訴願法法定行政救濟期間內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之執行疑義
8.
- 財政部 94.08.15 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
- 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依法提起訴願,經徵起逾半數稅款,仍不得撤回執行
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3.07.28 行執一字第0936000477號函
- 稅捐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義務人始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因非原處分不當,故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10.
- 財政部賦稅署 93.07.13 台稅六發字第0930452383號函
- 稅捐徵收案件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繳納復查決定納稅額半數並提起訴願,如原處分並無不當,則不得聲請停止執行
11.
- 財政部 92.09.23 台財稅字第0920456111號函
-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就繼承人之固有財產移送執行,惟仍依規定,得就其遺產移送執行
1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2.06.09 行執三字第0920003519號函
- 因法律限制期間不能行使徵收權,故有關稅捐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所經過之期間
13.
- 財政部賦稅署 92.06.03 台稅六發字第0920452365號函
- 稅捐罰鍰案件如於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罰鍰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因法律限制而不能行使徵收權之期間
14.
- 財政部賦稅署 91.12.10 台稅六發字第0910456729號函
- 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之計算應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該暫緩執行之期間應不限於「二個月復查決定之期間」
15.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9.19 行執一字第0910004935號函
- 因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優先適用,故土地法第201條有關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主管財政機關得通地政機關,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拍賣抵償之規定應無法適用
16.
- 財政部賦稅署 91.09.09 台稅三發字第0910455650號函
- 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積欠土地稅達一定金額時,主管機關得將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交司法機關拍賣抵償欠稅等事項,仍應依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7.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8.20 行執一字第0910003884號函
- 土地法第201條有關拍賣義務人之欠稅土地及其改良物以抵償欠稅之規定,與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稅捐優先受償順序、保全及移送強制執行等規定適用疑義
18.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7.23 行執一字第0910003374號函
- 有關營業稅溢付稅額得否作為執行標的,得抵繳滯欠稅額及其罰鍰亦或為法律上禁止扣押之財產權等疑義乙案
19.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1.04.15 行執一字第0910001773號函
- 信託關係之受託人未繳納信託財產所產生之地價稅、房屋稅,該納稅義務人之自有財產仍應視為得強制執行財產之範圍
20.
- 法務部 91.04.03 法律字第0910012048號書函
- 函復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房屋稅,受託人未繳納,稅捐稽徵機關得否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移送強制執行機關疑義乙案
21.
- (廢) 財政部 91.03.27 台財稅字第0910451666號函
- 信託關係存續中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得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22.
- (廢) 財政部 91.03.27 台財稅字第0910451666號函
- 信託關係存續中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而該納稅義務人對於應納稅捐逾期未繳,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時,得就其自有財產強制執行
23.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2.10 行執一字第012043號函
- 為節省成本、提高效益,對行政執行事件義務人滯納必要費用累進金額在新台幣三百元以下而執行確有困難者不予執行
24.
- 財政部賦稅署 90.08.14 台稅六發字第090040873號函
- 罰鍰經行政救濟確定應補繳,原處分機關應填發補繳罰鍰繳納通知書,該罰鍰之徵收期間自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25.
- (廢) 財政部 90.02.16 台財規字第0900007362號函
- 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本文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若以債權憑證作為執行名義者,應指明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