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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5-09-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3319483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自治條例;新名稱:臺北市學生及幼兒團體保險自治條例)
1.
  • 臺北市政府 94.02.22 北市法二字第09430268300號函
  • 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之性質應屬保險法上之人身保險性質,而責任保險依保險法規定,係屬財產保險性質,因此有關臺北市學生團體保險與公共意外責任險之保險性質、保險目的、保險標的與保險內容顯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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