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2.11 北市法一字第09533102700號函 學生休學時學校仍應為其辦理投保或續保事宜,如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因行方不明,致無法通知補繳者,依現行法令主管機關或學校雖無代繳之義務,然主管機關或學校似宜盡力協助使其保險契約效力不致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