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教育部 107.03.28 臺教社(一)字第1070036501號函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立法者有意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全國性法規命令範圍,然又需保留相當空間給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其管理規則時加以規範,以求因地制宜;為落實實質管理,非屬準則規範範圍事項,尚非不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考量,於訂定自治法規時予以規範,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