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教育部 107.03.28 臺教社(一)字第1070036501號函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參照,立法者有意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全國性法規命令範圍,然又需保留相當空間給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訂定其管理規則時加以規範,以求因地制宜;為落實實質管理,非屬準則規範範圍事項,尚非不得由各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本於權責考量,於訂定自治法規時予以規範,以資遵循
2.
- 法務部 107.03.06 法律字第10603517050號函
- 關於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及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原則均應依法保密,相關法規是否絕對限制第三人獲悉該資料,宜先予釐清,若非絕對限制提供,應由管理機關就「公開所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衡量判斷,另有關上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等行為,均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揭示之比例原則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1.14 簽見
- 為補充解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內容,而定義公司行號營業項目為技能技藝訓練業者,亦屬短期補習班範疇之令,其性質係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行政規則,如其內容並非額外增加法律所無之規定,即無牴觸法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