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11080號函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33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有審議權,得否依其立法意旨,基於「審議權」與「裁處權」應事權合一以增進行政效能認擁有裁罰權等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2.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11080號函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33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有審議權,得否依其立法意旨,基於「審議權」與「裁處權」應事權合一以增進行政效能認擁有裁罰權等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1 簽見
- 本案似可排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包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故特展館移轉本市為公有建築物後,應無再行設置公共藝術之必要
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2.10 北市法一字第9020937500號函
-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等規定,為促使公有建築物皆能設置藝術品,爰訂定一最低標準以資規範,倘若古蹟擬參照該規定設置藝術品,亦為法之所許,故是否設置,古蹟管理機關應有行政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