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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文化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46561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5條;除第10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新名稱;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行政院院臺文字第1110002470號令發布定自111年5月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11080號函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33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有審議權,得否依其立法意旨,基於「審議權」與「裁處權」應事權合一以增進行政效能認擁有裁罰權等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2.
  • 法務部 104.09.02 法律字第10403511080號函
  • 依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第4、33條等規定,地方政府與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公有建築物是否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分別有審議權,得否依其立法意旨,基於「審議權」與「裁處權」應事權合一以增進行政效能認擁有裁罰權等問題,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決定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01 簽見
  • 本案似可排除文化藝術獎助條例(包括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及公共藝術設置辦法)與臺北市公共藝術推動自治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適用,故特展館移轉本市為公有建築物後,應無再行設置公共藝術之必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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