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2.08.23 法律字第11203508500號函
-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23、32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2.
- 法務部 104.10.28 法律字第10403511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