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通用類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40861號令修正公布第47條條文
1.
2.
  • 法務部 104.10.28 法律字第10403511410號函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3條「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參加其他機關會議取得會議紀錄等資料即屬之;另仲裁程序經當事人合意自可公開,仲裁法第23條第2項亦非規範行政機關是否公開政府資訊之規定,故就人民申請政府機關提交仲裁庭之資訊,如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各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仍應提供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