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4.03.21 法律字第0940007254號函 有關仲裁機構組織章程疑義 2.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6.08.22 北市法一字第8620334200號函 抵銷之效力範圍,僅以主張抵銷之數額為限,如其數額不相等者,數額較小者固屬完全消滅,數額較大者僅生一部清償之效力,剩餘部分之債權仍屬存在,故本案交工處自得本於意思表示先行抵銷經仲裁確定之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