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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法務部 105.12.20 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
  •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個人資料,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得免為告知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
2.
  • 法務部 102.12.02 法律字第102035133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5、19條、商港法第35條、商港港務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參照,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核發港區通行證件」法定義務,由進出港區各業作業人員負責人或車輛所有人檢具文件申辦國際商港港區通行證,而蒐集、處理相關個人資料,此係基於「交通行政」特定目的,且符合法律及法律授權法規命令所明定情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無違,另再就蒐集、處理申辦港區通行證個人資料,亦屬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依法得免告知義務
3.
4.
  • 法務部 102.03.11 法律字第1010069979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19條等規定參照,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公司法第169、210條規定,有備製股東名簿於本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之義務,而蒐集股東個人資料,應屬上開規定所定「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情形,而得免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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