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4.20 法制字第10502506140號函
-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轄下所有特許行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訂定相關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辦法,而相關辦法就業者對於當事人通知義務事項,應明定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等
2.
- 法務部 105.01.27 法律字第1050350181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時,宜審酌非公務機關之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性質及數量等訂定,於非公務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機制規定,如為及早瞭解、應變及控制個人資料外洩事故,且無裁罰規定時,尚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