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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法務部 105.04.20 法制字第10502506140號函
  •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轄下所有特許行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訂定相關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辦法,而相關辦法就業者對於當事人通知義務事項,應明定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等
2.
  • 法務部 105.01.27 法律字第10503501810號函
  •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時,宜審酌非公務機關之規模、特性、保有個人資料性質及數量等訂定,於非公務機關通報主管機關機制規定,如為及早瞭解、應變及控制個人資料外洩事故,且無裁罰規定時,尚無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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