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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法務部 104.12.21 法律字第10403516330號函
  • 電信業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舊法,基於特定目的,依電信服務契約關係合法蒐集個人資料,於該法修正施行後仍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至資產管理公司接受其委託辦理催繳費用等,該公司即視同委託機關而適用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2.
  • 法務部 103.02.12 法律字第10203511500號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參照,如行政機關在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前,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規定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得繼續為處理及特定目的內利用,又得否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則應依修正後第16條但書規定為之,又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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