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
1.
  •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5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參照,該細則所稱「內部之資料傳送」目的係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所為,非該法規範的「利用」行為;又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如為利用個人資料所為個人資料傳送,則資料遞送行為應屬個人資料「利用」而適用該法第16條規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