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3.11.17 法律字第10303513050號書函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6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參照,該細則所稱「內部之資料傳送」目的係為建立個人資料檔案所為,非該法規範的「利用」行為;又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內部如為利用個人資料所為個人資料傳送,則資料遞送行為應屬個人資料「利用」而適用該法第1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