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01.05.18 法授廉財字第1010500936號函
-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7、8條等規定參照,受理財產申報機關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請求提供必要資訊,均係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且與「特定目的」相符,自有據實說明及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無違法之虞
3.
- 法務部 100.04.13 法政字第1001103243號書函
-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報不實或貪瀆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