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08.24 法授廉財字第10405011770號函
-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12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處罰
2.
- 法務部 101.02.01 法廉財字第1010500296號函
- 法務部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3條第1項有信託義務之人是否即為財產申報義務人疑義」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