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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政風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71號令修正公布第6、8、20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政風司 100.01.06 政財字第0991114024號書函
  • 申報義務人因腦出血入院開刀診療,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其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2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2.
  • 法務部政風司 100.01.06 政財字第0991114816號書函
  •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事實上已無法執行職務,其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該申報義務人得於日後身體復原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於2個月內完成卸(離)職財產申報
3.
  • 法務部 100.01.04 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
  • 公職人員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者,因屬正當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之情形,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則為卸(離)職申報
4.
  • 法務部 99.04.27 法政字第0999016517號函
  • 關於公職人員卸(離)職財產之申報,無論係帶職停薪或在職執行,皆應俟其復職後,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之規定辦理之,至於無論申報義務人刑期之長短,其出監之日非無變更之可能,且應以在監多久作為免除卸(離)職申報之標準,亦有可議,自難逕以申報義務人因案在監服刑,即予免除辦理卸(離)職申報
5.
6.
  • 司法院秘書長 98.05.25 秘台政二字第0980012130號函
  • 為明確公職人員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保障其權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3條第2項之卸(離)職及地方制度法第79條之解職,宜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
7.
  • 法務部 98.05.19 法政字第0981106051號函
  • 公職人員之卸、離職應按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該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生效要件,並自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向原申報機關(構)申報其財產情形,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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