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97.12.18 法政字第0970039192號函 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