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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61號令修正公布第49條條文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06年01月26日修正之第6條第1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115年01月01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03.28 法律字第1080350478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參照,「負擔」之附款,係指附加於授益處分之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而「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則係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目的或斟酌情事變遷之可能,於作成行政處分時預先保留未來廢止行政處分之可能性
2.
  • 法務部 107.08.21 法律字第10703512500號函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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