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1
106年01月26日修正之第6條第1項規定,延後自中華民國115年01月0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