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3.23 法律字第10603500370號書函
-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2.
- 法務部 96.09.06 法律字第0960024099號書函
- 關於一行為同時違反數行政法規之案件,涉其他種類行政罰部分,是否亦為罰鍰額度較高者所吸收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