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5.04.20 法制字第10502506140號函
-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轄下所有特許行業,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規定訂定相關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辦法,而相關辦法就業者對於當事人通知義務事項,應明定通知內容包含「個資外洩之事實、業者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及所提供之諮詢服務專線」等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09 北市法三字第09730834600號函
-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廢除後,依臺北市舞廳舞場酒家酒吧及特種咖啡茶室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審查公司及商業登記申請案時,有無違反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審查規定疑義
3.
- 內政部營建署 91.11.26 營署建管字第0912918066號函
- 有關營造業更名、公司組織營造業合併及分割申請案件事宜,經內政部營建署於91年10月30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1份
4.
- 法務部 89.05.03 (89)法律字第014907號函
- 關於行政機關所為合法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基於法律或事實之變更或公益需要,予以廢止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