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3.27 北市法一字第09530572000號函
-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喪失公股代表身分而出缺,其職務已消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1項及第2項補選董事長,於未及補選前得類推適用第3項,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暫行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05 簽見
- 本案原開會日期通知單寄發日與展延後開會日期,共計12日,倘原開會通知單及延期開會通知單均已送達各董事,於收受時已知悉議程內容及原定開會日期,嗣後甫即接獲改期之通知,瑕疵既得補救,亦難謂為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