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000115851號令修正公布第172-2、356-8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 98.11.19 府授工品字第09815402200號函
  • 參照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遴聘專任品管人員,同要點雖未針對兼任品管人員之其它身分加以明文限制,惟依公司法第222條規定,公司監察人須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不宜兼任公司負責人、經理人等職務,故不宜由具公司監察人身份者兼任品管人員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