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20 北市法一字第09530149500號函
- 辦理退還公司履約保固金,宜先查明該公司是否仍在清算程序中,如尚未終結,則公司法人格於清算範圍內繼續存續,此時應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利,亦即貴處應洽請清算人出面辦理申請退還履約保固金事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3.31 北市法二字第09330329900號函
- 本案所涉公司如尚在清算中,該公司法人格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仍應由該公司為接受安置權益之對象,並列入清算財產之範圍,由清算人依法進行清算,如清算程序已完結,則應依公司法第333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