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經濟部 98.03.12 經商字第09802027780號函
- 參照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20條規定,商業變更登記係採登記對抗主義,經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2.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7.09.12 行執一字第0970005608號函
- 關於義務人如未確實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且送達證明文件已蓋有義務人公司收文章,主管機關自得主張該處分書合法送達,行政執行處如形式上審認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且符合移送執行之要件,即得據以執行之,不得因公司之代表人已變更,且處分書未向該公司之新代表人為送達,而逕認該行政處分送達不合法
3.
- 經濟部 97.03.26 經商字第09702312510號函
- 商業登記之撤銷或廢止應依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並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