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2.02.16 簽見 本案無就原土地所有權人或繼承人申請回復所有權,應否繳納應分擔之施工費作任何補充規定,本案似應適用實體從舊程序從新之原則處理,即似無准許當事人退還已繳納之社子島浮覆地分擔施工費之申請案之法令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