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4.12.14 法律字第10403515940號函
- 事故地點位於農路與水防道路銜接之設施處,雖無從查知該設施之設置機關,但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等相關規定,地方政府為肇事地點附近事實上具有管轄權主管機關,應以地方政府為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機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1.02 北市法二字第09432401700號函
- 關於颱風暴雨期間滯停堤外車輛違反水利法裁處罰鍰,因行為人無故意、過失而撤銷原處分後,拖吊移置費及保管費用應否返還乙案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