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22 北市法一字第09432385600號函 原許可使用之年限既不受契約約定影響,其委託經營期間縱使超過3年,僅生受託人於第1次許可使用期間屆滿後,是否能夠再次取得使用許可之問題,屬給付不能情事之問題,與契約效力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