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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13602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1、4、19、20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7.11.01 法律字第10703516800號函
  • 國家賠償事件系爭河川,如係屬中央管河川,且經確認道路,係屬中央管河川之水防道路,則其法定管理機關應屬經濟部水利署所屬轄管河川局,如損害發生時未有依法定程序完成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代為管理者自應以法定管理機關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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