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8.17 簽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鑑於捷運公司肩負提供運輸服務、提昇服務水準之責任,亦即負有行政目的任務,具有強烈公益色彩,認為不宜將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5條第2項之精神納入本府投資事業管理監督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