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6.12 北市法一字第09531277600號函 公平交易委員會既已認定計程車業者採取運價打折之作法,係屬效能競爭之範圍,亦即仍屬經濟自由競爭之範圍內,並不構成妨礙公平競爭之情事,故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3款規定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