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3400號函 非汽車所有人而提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辦理車輛異動登記者,依公路法第16條及民法第103條規定,僅得推定汽車所有人有授與代理權予申請人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