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2.
- 交通部 90.08.09 (90)交路字第047658號函
-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