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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781號令修正公布第33、58、61-1、81條條文;增訂第34-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2年12月06日修正之第58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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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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