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12.16 北市法一字第09432421900號函
- 為確保民眾得以退還購卡費用,應予以凍結,於民眾退款請求權消滅期限屆至後,始得由公車業者動用,又本筆結餘款似宜就其用途限制於增進公共利益支用,亦即在返還請求權時效消滅前如要動支者,應有特定用途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88.12.29 北市法一字第8820964600號函
- 有關「任我停」公車特殊公車路線或特殊班次,係為提昇公共汽車管理處服務形象,分別由公車處辦理及核准客運業者,在不違反禁止臨時停車及不妨害行車安全下,與臺北市公共汽車客運業營運管理辦法規定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