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交通部 100.11.02 交路(一)字第1000010441號函
- 依據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對於計程車客運業往生之負責人及合夥人,若其合夥契約書未敘明計程人得繼承之規範,又因上開規定屬於公法非民法,無從依民法相關規定解散,則其合夥關係於事實上當然消滅,原核發許可失其效力,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監理機關應予註銷該車航之執照及相關證照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1.28 北市法一字第09730203400號函
- 非汽車所有人而提出公司之相關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辦理車輛異動登記者,依公路法第16條及民法第103條規定,僅得推定汽車所有人有授與代理權予申請人之意思表示
3.
- 交通部 90.08.09 (90)交路字第047658號函
-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