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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06718號令修正發布第1、44-5條條文;增訂第44-6條條文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08.03 北市法二字第09835255200號
  • 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又行政機關作成行政決定,乃考量個案狀況,作成決定後始發生事實並非構成撤銷決定之原因。故行政機關如依職權認定民間公司已構成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事由,自可於三年時效內對其作成裁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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