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10.07 法律字第10803515090號書函
- 行政程序法第122、125條規定參照,第122條適用應限於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計程車駕駛人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等罪,廢止執業登記處分一經作成,其效力即已發生,原核准執業登記處分即屬消滅,該廢止處分核屬一次性行政處分,即無該條規定適用;又司法院釋字第749號解釋已明揭該解釋公布前及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有關機關依該解釋意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前,業經主管機關廢止執業登記者,仍應受定期禁業限制,即3年內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2.
- 法務部 102.02.04 法律字第10200018090號書函
- 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5條等規定,受託為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者,仍以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故為釐清責任歸屬,委託機關應對受託者為適當監督,以確保委託處理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