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201號令修正公布第1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4年05月28日修正之第12、85-3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1.
  • 法務部 101.10.12 法律字第10103107290號函
  • 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第41條等規定參照,如國家賠償案件事故地點位於連結公路與臺中市市區道路之匝道,其賠償義務機關應依該條所定主管機關認定之
2.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