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30 北市法三字第09731842700號函
- 警察機關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無照攤販占用道路,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未盡公務員義務,或為主管機關於法令授權範圍內作特別規定,應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8 北市法一字第09531933300號函
- 按道路交通規劃具因地制宜特性,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條第1款所指禁止或限制通行之「車輛」如有合理且必要之理由,可僅針對載運特種貨物之車輛加以禁止或限制其通行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7.07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08300號函
-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基於消防救災需求,發布命令設置消防通道並賦予民眾不得停車之義務,乃為維護公共安全所需,得引該條為之,至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時,則援引行政執行法踐行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