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2.
- 交通部 99.03.25 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
- 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若具體事實有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9、33-1條之規定者,應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
3.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8.10.27 北市法綜字第09836438100號
- 占用道路無車頭、無車輪及無引擎之「車箱」是否可認定為「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廢棄車,若有足以妨礙交通之情形,得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82條之規定
4.
- 交通部 98.10.12 交路字第0980052684號函
-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可本於權責處罰違反同法第69至84條之違規事件,故依行政罰法而決定免除其罰者,仍為妥適
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0.08 北市法一字第09732645400號函
- 民眾利用騎樓擺設攤位,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是否有違憲法第15、24條及大法官釋字第313號解釋疑義
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7.30 北市法三字第09731842700號函
- 警察機關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取締無照攤販占用道路,應審酌個案具體事實判斷是否未盡公務員義務,或為主管機關於法令授權範圍內作特別規定,應洽詢該管主管機關
7.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5.13 北市法一字第09731191100號函
- 供公眾通行用之建築物通道,如騎樓、門廊、室外停車場、平臺、走道,皆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即得適用同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
8.
- 臺北市政府 96.12.05 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 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得依法加以使用,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
9.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5.26 北市法一字第09531099700號函
- 對於未懸掛車牌且無引擎之廣告車輛停放於道路者,似屬已失去原效用之解體車,似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為廢棄車輛,並依同法第4條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處理
10.
- 法務部 95.02.14 法律字第0940048593號函
- 冷氣機或其他類似物設置於騎樓或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之法規適用疑義
11.
- 法務部 95.02.14 法律字第0940048593號函
- 冷氣機或其他類似物設置於騎樓或人行道影響行人安全之法規適用疑義
12.
- 內政部警政署 94.11.28 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
13.
- 內政部警政署 94.11.28 警署交字第0940152729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警察機關」究指為何
1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6.15 北市法一字第09431071600號函
- 既成道路如私自封閉者,將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並變更現狀占用或破壞,顯已違反前揭規定,自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並強制排除障礙
15.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
16.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1.09.24 北市法一字第09130692700號函
- 所謂道路障礙,依交通部79年7月20日(79)交路字第022673號函示,在騎樓地、巷道設置固定路障(如水泥樁、鐵柱、鐵柵、木條等設於道路上),應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