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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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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務部 103.07.31 法律字第10303508880號函
  • 行政執行法第3、27~29、32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2.
  • 交通部 99.03.25 交路字第0990021382號函
  • 騎樓擅自設置固定式車阻設施或相關休閒椅,若具體事實有同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及市區道路條例第9、33-1條之規定者,應依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法定最高罰鍰之權責機關依法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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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臺北市政府 96.12.05 府法二字第09608156500號函
  • 有關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用地,主管機關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得依法加以使用,惟應依比例原則擇其損失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對土地權利人因此所受損失給予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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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4.04.28 簽見
  • 直轄市市區道路之管理,既屬直轄市自治事項,應臺北市政府並非中央之所屬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161 條規定,就本案而言,自不受所揭函釋之拘束,而仍得本於自治權獨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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