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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5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45271號令修正公布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31016545號令發布定自113年6月30日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未定

1.110年12月15日修正之第18-1條第1~5項、第31條條文,定自111年08月01日施行,第18-1條第6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113年05月29日修正之第7-1、63、63-2條條文施行日期,定自113年06月30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0.10.19 法律字第1000017098號函
  • 參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行政程序法第81條等規定,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似無須先行公示送達,始得由環境保護機關進行公告之意
2.
  • 法務部 100.04.27 法律字第1000007940號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等規定所稱「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倘係已知車輛所有人而其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為送達處所經查證皆有不明而無法通知始為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款情形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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